一、案情简述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曹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曹某某与一审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刘某某因购车需要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90万元,阮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阮某某作为担保人出现信用危机,影响将来债务的清偿,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向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某与其丈夫曹某某共同偿还本息。 后曹某某提起上诉,一是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刘某某并未用于购车,而是借给阮某某用于公司经营;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败诉。 后曹某某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胜诉,撤回一审二审判决,刘某某自行清偿本息,阮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过程 一审:2014年3月18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路商初字第377号一审民事判决。 二审:曹某某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于2017年7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其于2016年5月30日判决再审申请人曹某某胜诉。 二、案件争议 争议焦点是本案9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是否应当认定为曹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律师意见 1、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案涉90万元债务于曹某某、刘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曹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也没有碰过这笔钱。 2、刘某某于2013年9月22日与台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23日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由台州银行将该款项直接转到阮某某的公司。曹某某虽然是刘某某的丈夫,却没有分享刘某某举债带来的利益,现在却要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四、结案感受 以当事人利益为先,尽最大可能性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必须要坚持一个律师的职业素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哪怕是有时候只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我也要做最大程度的努力。自己办理了那么多案件,对每一个案件我都是尽心尽力,竭尽所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努力争取。这一案件也是经过再三努力,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