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再审申请人 (一审被告):蔡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某支行 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二、本人主要工作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蔡某某不服。我接受本案,认为本案再审理由充分: 1.本案程序不合法。 农行起诉书中所写的蔡某某的住址并非蔡某某身份证上的住址,蔡某某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从立案到执行,蔡某某都不知道。再说,蔡某某所在的广告公司和某支行是近邻,某支行出于其他考虑,致使本案蔡某某连起诉状都没收到。 2.实体上,蔡某某根本就没有向某支行借过这笔钱,而是他人伪造证件取得贷款。 三、结案感受 民事抗诉案件,成功率相对不高。但只要认准的事,我就会坚定地做下去。通过办理这个案件,我对民事抗诉有了新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