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原告: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 原告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构成恶意诉讼:一是原告已两次起诉,两次撤诉,原告不履行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二是该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起诉的请求是未到期债权,故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在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并两次撤诉后,委托我办理的。接受委托后,在反复推敲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确认和详细了解案情,我到工程的监理单位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就本案明确了起诉的意见:一是被告总工程师在发票上的签字,承认工程合格,意思表示明确;二是被告实际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验收合格后支付了部分款项。这一起诉意见得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胜诉。 二、本人主要工作 1、诉前向法院提交5份证据,到工程的监理单位苏州苏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 2、推翻第一次起诉时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庭审中我引用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引用该条文,就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紧抓不放,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之一,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书》作了抗辩。该《和解协议书》是在第一次起诉时签订的,对我方极其不利,其内容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款,本案的事实是工程完工时间是 三、结案感受 我是在原告两次起诉两次撤诉后,接受该案的。办理这样的案件,不畏难,要自信,才有成功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