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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诉讼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责改次责)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13/09/13 17:02:38 人气: 标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情简述

原告:陈敏波 黄剑云(双方系夫妻)

被告:台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诉讼请求:要求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主责改为次责,赔偿金额约30万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200812202325分许,原告陈敏波驾驶摩托车,黄剑云坐在后座,途径温岭市泽国镇泽牧路282号前路段,驶入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路段,该车与被告堆积在该路段上的排水管、土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219,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温公交认字(2008)第026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敏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9519,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台公交复字(2009)第00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2010628,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泽民初字第325号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后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为60%,原告自负40%

二、本人主要工作

1.申请复核与公证。针对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温公交认字(2008)第026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因未注意观察道路禁止驶入标志,将车驶入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路段---”向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我认为,那块“禁止通行”牌距离出事点约1000米,早在该路段施工前已经设置,属历史遗留,与本案毫无关系。为此,在起诉前,我向台州市商都公证处申请公证,给那块牌拍了8张照片。

2.从人民法院报上查找到相类似的3个案例向法庭递交。即20094153版《修路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损害承担赔偿》,513版《施工

标志不明显 酿成事故负全责》,86日第8版《交警认定责任有误 法院依法重新划分》。以上案例有关内容,均为民事诉讼改变了责任认定,由原来的受害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的承担主要责任改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结案感受

一般来说,要改变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困难的,但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对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坚定信心,其次要肯下功夫,认真仔细分析案件细节,除了熟悉相关法条外,更要从法理上寻找依据。就本案而言,光有相关法律条文显然是苍白的,有了《人民法院报》的3个案例,更能有效地让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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