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原告:台州市路桥宏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友敏(桐屿人) 被告:象山某工艺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欧某某)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04690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被告于2001年与2002年向原告购买价值11万元石蜡,减去被告垫付的运费后欠原告货款10469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但是,原告没有收货单、购销合同,只有2张增值税发票。 二、本人主要工作 1.开庭前,根据原告持有的2张《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人到象山县国税局,要求该局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证明。由此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1万元石蜡。 2.原告胜诉后申请执行。本人先到土管局查找欧某某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情况,没有结果,然后通过欧某某住所地村委会主任获得线索,到街道办事处查到欧某某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情况。这样我方向法院提供了欧某某房产信息,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迫使欧某某付了货款。 三、结案感受 该案发生在2002年,我当时是初次办理运用增值税发票证明对方收到货物。那时我也不知怎么办,但通过我和当事人的深入交谈后,充分了解了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后我才敢接下。我想,一些疑难案件,只要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往往能够找到解决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