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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身处异国他乡 为其追回婚约聘金80万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13/09/13 17:01:35 人气: 标签:涉外婚约财产纠纷

一、案情简述

原告:美籍华人陈某某(祖籍温岭)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本案属涉外婚约财产纠纷,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此后克服重重困难,被告价值80万的房子终于归属原告。

二、原告要求

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聘金聘礼,折合人民币100万。但考虑被告刘某某主要财产仅有一间套房(在扬州),原告明确表示只要能拿到这间套房就行。

三、本人主要工作

1、诉前与曾为原告办理未婚妻移民手续的美国律师威廉·詹师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等途径获取了本案相关证据,并从网上查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类似案例,递交法庭被采纳。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061025,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刘某某所有的江苏省扬州市某房产、房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与扬州中院立案庭多次协商后,用台州的房子抵押,原告没有交押金。2006111,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该房产。

3.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拍卖该房屋,经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72万。后以62万元在扬州拍卖行起拍。最后法院同意我方申请,将房产直接变卖给我方(该房屋市场价85万),过户到陈某某名下。

四、结案感受

我是第一次办理涉外案件,为办这个案件我前后到扬州中院8次,是扬州中院的公正审判决,严格依法执行生效判决,陈先生的诉讼权利得已实现。

起诉前,我对整个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论证,并仔细分析给陈先生听,得到陈先生(当事人)的信任。接案后,作出每一个决定前,我都充分听取陈先生的意见,并得到了美国律师威廉·詹师律师的信任和配合,才使诉讼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特别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对法院执行员的每一个信息迅速作出判断。如首次拍卖起拍价62万元,结果流拍,我考虑根据司法实践,执行庭长有权在起拍价折价20%变卖,要是这样,实际拿到的款项只有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我立即与陈先生联系,建议陈先生买下该房屋,经得陈先生同意后,我当即与法院执行员联系要求以62万购买该房屋,法院同意这一要求。之后立即与陈先生赶到扬州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事后想想,假如在从诉讼保全到执行的一年多时间内,哪怕出现一个小小的失误,就难以把价值85万的房产拿到手,那样就使整个工作都失去意义,真有如履薄冰之感,当然法院公正执法是当事人权利得已实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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