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朱某某获知自己所有的机动车的车辆行驶证被别人补办。车辆登记信息上显示,补证次数为1次,而朱某某自己没有补办过,也没有委托他人补办,现车辆行驶证被他人补办。2016年3月7日,朱某某委托本人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衢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2014年11月14日补办的机动车行驶证。2016年9月18日,法院经过调查,依法撤销被告衢州市交警支队于2014年11月14日机动车补办的机动车行驶证。 本人主要工作 1、查阅了有关机动车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2、申请对申请表中“朱某某”签名进行笔记鉴定,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效证明2014年11月14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中“朱某某”的签名字迹与朱某某的本人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从而证明申请表中的签名并非朱某某本人签字,内容不真实,应予撤销。 结案感受 无论办理什么案件,都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