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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包工头诉建筑公司起诉后撤诉 再起诉一审败诉 生效后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胜诉(历时四年)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13/09/13 16:55:26 人气: 标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其元、张占昆、吴益华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台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

三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陈其元、张占昆、吴益华等人系木工、泥工等包轻工的工头,20087月份与工程实际承包人黄某某口头约定承包路南张李村临时过渡房工程施工,房子建好后黄某某人找不到了,但有另一施工管理人的结算单据证明欠工程款事实。20094月份陈其元、张占昆、吴益华等人在要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由于案情复杂,起诉后主动撤诉。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20101012日一审判决败诉,此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41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浙台民提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再审判决撤原一审判决,由被申请人台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三案申请人的工程款,至此历时4年的诉讼最后再审胜诉。

二、本人主要工作

这个案件在20094月份时,涉及的是9个小包工头的工程款拿不到,由黄某某承包的是路南本地两个工地,在工程结束后他人跑路了,当时这9个人到路南街道闹也闹了,没法只好起诉解决。起诉后另一个工地的工程款在起诉后调解拿到了(这个工地的工程款都由小学打到建筑公司),路南张李村临时过渡房工程因工程款付出了建筑公司没有收到,黄某某是福建人人也找不到,承建的建筑公司又不承认,这样就先撤诉了,他们到福建找过黄某某没找到,只好再次起诉。为了办好这个案件,我到路南街道调取张李村临时过渡房竣工图(竣工图中的技术负责人与出具工程款结算单的另一工程管理人系同一人)、招投标委托书,再到已使用的张李村临时过渡房现场对与工程相关的部位进和拍摄,结合已签字的结算单上的平方数进行比对,同时每个小包工头还对每一处的工程予以分解、合总计算清楚列出表格,这样工程量部分能相互印证。这个工程由台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招标承建,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包给黄某某,工程也已竣工验收 ,另一工程管理人签字出具工程款结算单。依据上述证据陈其元、张占昆、吴益华重新起诉,判决败诉,理由是证据不足,结算单据上黄某某没有亲笔签字,只有工地的另一工程管理人签字不行。

此后我继续代理此案,由于这几个小包工头交上诉费有困难,那我选择再审。2012924日(2011)浙台民申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提审本案”。中间调解多次不成判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内部承包关系对外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公司承担故黄某某的行为后果由台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工程管理人出具的结算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量的依据(另一负责人曾代表公司参与工程招投标并被委派参与工程管理)上述三小包工头是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基于以上事实再审改判,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结案感受

这些小包工头也可怜,干了活要是拿不到钱,不光自己白做还得倒贴小工的工钱,让他们这样的民工与建筑公司签合同也很困难,没有合同,承包人跑路,建筑单位管理费没拿到还要赔钱当然不愿意了。这样的诉讼想想都头痛,但作为律师只能是知难而进,尽心尽职,不然这些民工长期上访社会也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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