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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区政府拆除公民私宅违法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13/09/13 17:05:52 人气: 标签:行政强制拆迁纠纷

一、案情简述

原告:周云法、周云香、周云娇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政府

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椒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2002年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枫南路北面区块进行整体拆迁改造。拆迁过程中,拆迁指挥部与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签定补偿安置协议。200533,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2007227,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椒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于2007611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0533强制拆除原告周云法、周云香、周云娇三人位于椒江区枫南路北面区块拆迁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行为违法。

该案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20071213日浙江工人日报对本案作了跟踪报道。

二、本人主要工作

在法庭上,我提出本案拆迁主体为区政府,即椒江区政府是被告,被法院采纳。

被告答辩提出,原告诉其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是被告主体不符,二是被告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要求法院予以驳回。我提出拆迁指挥部是被告椒江区政府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且《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2002124日至2003515日,而原告的房屋是200533日被强行拆除,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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