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原告:周云法、周云香、周云娇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政府 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椒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2002年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枫南路北面区块进行整体拆迁改造。拆迁过程中,拆迁指挥部与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签定补偿安置协议。 该案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2007年12月13日浙江工人日报对本案作了跟踪报道。 二、本人主要工作 在法庭上,我提出本案拆迁主体为区政府,即椒江区政府是被告,被法院采纳。 被告答辩提出,原告诉其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是被告主体不符,二是被告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要求法院予以驳回。我提出拆迁指挥部是被告椒江区政府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且《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2002年12月4日至2003年5月15日,而原告的房屋是2005年3月3日被强行拆除,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