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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知识产权维权突破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获赔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20/01/08 9:42:05 人气: 标签:专利权

寻找知识产权维权突破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获赔         

杨某某是著名的卷帘门弹簧盘产品生产商,2014年9月17日获得专利权。2015年10月份,杨某某在市场发现某建材商行未经其许可,恶意仿造、生产、销售外观特征与专利相近的卷帘门弹簧盘产品,严重侵犯杨某某的专利权,对其专利产品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

杨某某依法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仍维持该专利有效。2015年12月11日,根据原告代理人(本人)申请,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为购买涉案产品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原告代理人于被告店铺内购买了涉案产品,产品名称卷帘门弹簧盘,数量为100个,单价均为5.5元。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位于被告店铺区域堆积有较大量的涉案产品。同时取得盖有被告印章的销货清单一张、名片一张。

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杨某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被告行为若构成侵权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杨某某系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涉案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合法有效,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即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诉侵权设计除在镂空形状上存在细微差别之外,其他设计特征均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以卷帘门弹簧盘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较难注意到上述微小差别,该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行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人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弹簧盘,侵犯了杨某某的专利权,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本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被告侵权行为为销售,被诉侵权行为的单价较低,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和杨某某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30000元。

【案例评析】

为了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更明确、更合理,新专利法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意在通过其中记载的“设计要点”来有助于合理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应当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设计要点不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进行描述。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知识产权案件量也是不断上升。本案就是关于侵害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涉案专利表达的外观设计是否清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针对这一点,本人进行了一番探索,详细比较被告建材商行产品的差异,最终从一般消费者这一主体寻找突破点,判断外观设计,从而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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