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吉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杜桥镇驶往临海市区分向,14时30分许,途经327省道临海市杜桥镇马宅村村口,因未查明路外情况,驶入右侧阶梯便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吉某及乘坐上述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的柯某受伤,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当日上述路段右侧设有红白相间斜杠的线形引导标志以提示过往车辆左侧通行,但并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和隔离桩。 被害人柯某亲属委托章高云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告临海市公路管理局。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临海市公路管理局对于公路相依附和直接相连接的、路况比较特殊的特殊道路即阶梯便道,未予以设立必要车辆禁行标志和栏栅、标明该道路的性质等,未尽到安全防护的管理维护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临海市公路管理局负20%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8873.50元。 临海市公路管理局提起上诉,被害人柯某亲属继续委托章高云律师代理。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阶梯便道实际上位于327省道车辆行驶方向的前方,为一开放式出入口。另结合327省道的设计标准以及通行车辆的速度限制,无论是省道途经的车辆还是由省道通过阶梯便道进入村道的车辆均存在可能无法及时察明道路情况而高速驶入阶梯便道发生事故的危险。由此可见,虽然阶梯便道并未被明确纳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但其作为327省道通往其他道路的连接路段,形成于327省道改建过程中,附属于327省道。327省道的出口设计不合理地加大车辆在327省道通行的安全风险。 关于临海市公路管理局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事发时,路段右侧设有红白相间斜杠的线形引导标志不足以警示来往车辆右侧出口为一坡度较陡的阶梯便道。尤其是诸如摩托车这类小型车辆的驾驶人,难以预知其从省道驶入阶梯便道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综上,临海市公路管理局未尽到安全防护的管理维护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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