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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局道路设计不合理——赔钱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23/02/06 11:10:53 人气: 标签:一审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

公路管理局道路设计不合理——赔钱

一、案件简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公路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伦、邓某1、邓某2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2014年9月1日,吉鸿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杜桥镇驶往临海市区方向,14时30分许,途经327省道临海市杜桥镇马宅村村口,因未察明路外情况,驶入右侧阶梯便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吉鸿及乘坐在该摩托车后座的柯云灵受伤,柯云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4日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吉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未察明路外情况,驶入东侧阶梯便道,导致车辆侧翻,致车上人员柯云灵死亡,其作为驾驶员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临海市公路管理局对与公路相依附和直接相连接的、路况比较特殊的特殊道路即阶梯便道,未予以设立必要车辆禁行标志和拦栅、标明该道路的性质等,未尽到安全防护的管理维护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临海市公路管理局不服,向院提起上诉

主要焦点问题是:1、事发路段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2、上诉人临海市公路管理局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2017年2月1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2299号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后,维持原判。

二、本人主要工作

1、对于事发道路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上诉人就在阶梯人行便道的出口加了警示桩,并进行拍照取证。该证据足以证明该路段的高度危险性,在二审审判之中成为关键证据。

2、对于327省道的路线图进行研究,发现案发道路虽并未被明确纳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但其作为327省道通往其他道路的连接路段,形成于327省道改建过程中,附属于327省道。且与本案事故发生相关联的安全隐患并非独立存在于阶梯便道本身,而是327省道的出口设计不合理地加大车辆在327省道通行的安全风险。

3、从裁判文书网查找相似的3个案例向法院提交。案例当中的有关内容,均为道路管理局道路设计不合理,造成交通事故,由道路管理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结案感受

通常而言,在交通事故纠纷之中证明道路管理局存在过错,并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并非是不可完成的。对于该类案件,一定要到实地调查走访,并结合地图对于案发道路具有清晰的认知。处理这类案件,只有相关法条是不够的,拥有类似案例的证明,能更有效让法官做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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