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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历经三年 为民工赔得十万元 ——真诚执着 不离不弃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19-01-03 10:04:56 人气: 标签: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熊家帮于2010年左右开始到浙江某某船厂工作,每年休渔期在浙江某某船厂内的船舶上从事敲铁锈工作,休渔期过后从事该船厂内的其他工作。熊家帮浙江某某船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2015年6月份,熊家帮浙江某某船厂船上敲铁锈的时候,右耳朵突然嗡嗡响。2016年5月11日,浙江某某船厂熊家帮在李某某部门从事敲铁锈,并给熊家帮配备了上岗证。2016年5月16日下午3时许,熊家帮正在后船帮敲铁锈,突然耳聋。次日,熊家帮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经诊断为左耳突发性耳聋;右耳全聋。


(1)熊家帮委托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章高云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2日以缺少职业病鉴定结论为由中止认定,并下达了《补正通知书》。


(3)应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熊家帮到浙江省台州医院作相关检查,后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浙江省台州医院电子病历诊断复印件一份,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内,并没有耳聋目录这一项,因此熊家帮于工作时间内,在浙江某某船厂从事敲船锈引发的耳聋系工伤,不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并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检查材料及《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为了查清事实,便于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理,熊家帮同时申请浙江某某船厂提交船上及船仓内环境噪声监测报告《申请书》。2016年9月21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收后,EMS返还了签收单。


(4)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迟迟未履行职责,于是章高云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7年4月6日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温岭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浙1081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限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熊家帮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5)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温工伤【2017】0407号《不予认定决定书》:认为熊家帮未向其提交对耳聋的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为工伤。


(6)熊家帮不服该决定,于是再次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温工伤【2017】0407号《不予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7)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7年12月28日作出温工伤认定【2017】4425号《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本案证据不够充分,可能影响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需继续调查补正,撤销温工伤【2017】0407号《不予认定决定书》,另作认定。熊家帮当天撤诉。


(8)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33日又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熊家帮先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并中止工伤认定。


(9)于是,章高云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8年4月23日再次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但其一直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答复。


(10)之后,章高云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熊家帮的申请工伤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1)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熊家帮、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浙江某某船厂进行了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浙江某某船厂于2018年8月22日一次性补偿原告熊家帮100000元,原告熊家帮收到第三人浙江某某船厂的100000元补偿款,本次事故形成的纠纷到此了结,原告熊家帮就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向第三人提任何要求。

二、原告熊家帮在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自愿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承诺就本案事故放弃主张工伤认定及提起劳动仲裁,承诺放弃向任何机关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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