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被害人:王某某(女) 被告人:陈某某(男) 被害人王某某父亲的诉讼代理人:章高云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2月16日夜,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当夜,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等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头部外伤致右额颞顶部及颅底部硬膜下血肿,造成脑疝而死亡。 此案我在检察阶段就已介入,我认真听取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婚姻状况,他们夫妻一直不和,被告人陈某某经常动手打妻子王某某。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结合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意见,我向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要求对打死妻子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予以追究》的意见书。我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长期不和,被告人陈某某经常动手打妻子王某某。 2.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案发时,被害人王某某至少有六处受伤,即头部前额、后脑、左侧头部、右侧腹部、左侧腿部、右小腿。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某某的故意(案发时被害人王某某六处受伤),客观上被害人王某某已死亡。但是,我的上述意见未被检察院采纳。 我的代理意见: 1.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案发时,被害人王某某至少有六处受伤,即头部前额、后脑、左侧头部、右侧腹部、左侧腿部、右小腿。 2.根据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解剖所见,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左额颞部帽状腱膜下出血与左前额部两侧颞肌出血,通俗地说,就是整个头皮被揪起,由此推定,被害人王某某案发时遭受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揪住头发猛击。 3.案发现场的房间只有长3.0米宽3.0米,紧挨东墙和南墙有一张南北走向的双人木床,长2.0米宽1.6米,而且房间里还摆放了衣柜、茶几、电视机柜、塑料凳、电风扇等物品。如此小的空间,身高1.60米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存在头部撞床沿木档上的可能性(这一客观事实足以推翻王某某倒地,后脑撞击在床沿木档上受伤而死亡的事实)。 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殴打被害人王某某,且排除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撞击床沿木档上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伤害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法庭采纳我的上述代理意见,改变了检察院对本案的定性,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 二、结案感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