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资深律师从业20多年 专业 敬业 不离不弃 真诚执着
专业领域:
刑事 民事 建设工程 行政 合同纠纷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RSS订阅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案例选编
诉讼知识
法制文摘
在线咨询
律师风采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诉讼知识
> 正文
诉讼知识
公检法办案职权
作者:admini 来源: 日期:2013-9-15 19:39:25 人气:
标签:
刑诉法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文网址:
上一篇:
女副局长狂刷9张信用卡拖欠35万被判刑5年半
下一篇:
不追究刑事责任
栏目分类
·
案例选编
·
诉讼知识
·
法制文摘
·
律师风采
·
法律法规
·
业务领域
·
章高云律师案例
热门排行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聘金聘礼返还
累犯
离婚条件
无效婚姻
自首和立功
假释
管制
被抓后就可请律师
缓刑
推荐信息
没有资料
相关信息
最新刑诉法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2-2013 zjtzlawyer.com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67280号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钟楼南边三楼